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人民银行总行的决策部署,与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共同推动全区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负责推进行业、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完善行业信用记录。 一、持续扩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范围 2006年人民银行总行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企业和个人信贷履约情况,帮助建立和完善信用档案。截至2019年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全区企业和其他组织21.3万户,收录自然人1658.7万人。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为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审批的必要流程和重要参考之一。此外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为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代表委员选举、评先评优,人员招聘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客观上起到了信用奖惩作用。 二、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在充分论证,借鉴先进省份相关系统建设经验的基础上,2019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通过集中采购方式引入企业征信机构参与农村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同时积极引导市场化企业征信机构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征信服务系统,推动将公共事业缴费、税务、司法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服务平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务中的应用 自治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与编办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内发改财金字〔2016〕1051号),推动信用服务和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查、评先评优等领域的应用。 四、落实涉金融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 2017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21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字〔2017〕454号),同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字〔2017〕460号),建立了金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下一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推动落实好涉金融严重失信人联合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