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再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管理 支持扩大“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14〕396号)精神,目前,支农再贷款发放条件中上年末本外币涉农贷款比例已由之前的不低于70%调整为不低于50%,并再次明确支小再贷款全部采取质押方式发放。2017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和央行内部(企业)评级工作,将金融机构符合标准的信贷资产纳入再贷款的合格担保品范围。2018年6月,人民银行总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办发〔2018〕110号),进一步扩大了抵押品范围,有效解决了金融机构因无高等级质押品达不到再贷款申请条件的问题。下一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积极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和持有债券结构,加大“三农三牧”投放力度,提高涉农贷款发放比例,持有符合要求的质押品,确保达到使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的条件。 二、关于打造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离岸市场一般是指为非居民提供国际性的借款、结算、投资工具等金融服务,不受交易货币发行国金融法规管制,并享受业务发生国提供的较大税收优惠的金融市场。离岸市场的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当前满洲里打造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2017年,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明确指出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可在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下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业务,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不超过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进一步扩大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空间,便利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三、关于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按照人民银行现行的机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管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仅负责呼和浩特市辖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已将贵单位的相关建议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进行了汇报,天津分行答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改革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统一部署实施,下一步将积极向总行反映相关建议。因此,目前还无法实现人民银行满洲里市支行由自治区直管的管理体制。 四、关于加快业务产品创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具有对外贷款经验的银行,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以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银行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和贷款行资信,保障资金安全。银行向境外项目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累计金额不得高于项目贷款合同金额,贷款利率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银行因接受境外借款人、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还款从境外调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已备案的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与合理收入之和。2017年以来,我区部分商业银行依托代理行关系积极主动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如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面向蒙古国企业和个人创新跨境融资产品“蒙商通”、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开办对蒙跨境人民币直贷业务等,有效缓解了在蒙中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下一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继续鼓励辖区商业银行拓展跨境融资方式,加快业务产品创新。 五、关于加强对外合作创新。近年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在推进中俄银行间合作做了积极的努力,2016年与2017年分别参加了中俄金融合作分委会第十七、十八次会议,有效推动了我区对俄双边本币结算和银行间合作。下一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继续积极申请加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与俄罗斯后贝加尔斯克边疆区政府级会晤机制,畅通与俄罗斯东北亚地区央行分支机构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推动辖内商业银行拓展对俄金融合作,探索解决与俄罗斯商业银行互开清算账户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畅通资金划转汇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