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对推动农牧业集约化经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各项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一、出台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金融政策 近年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请自治区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意见》,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特别是2015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还联合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农业发展银行、村镇银行五类涉农金融机构为主办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其各级机构所在旗县选择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主动对接,建立稳定的主办行关系,对口开展金融服务,同时鼓励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支农、扶贫信贷投放力度,充分发挥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重点扶贫企业等给予优先支持。严格落实差别化准备金率政策和定向降准政策,开展普惠金融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优惠准备金率政策考核,对考核达标机构实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增强县域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能力,2019年共释放全区金融机构资金179.3亿元。2018年组织全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百日行”活动,活动期间对接农牧业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牧业企业2302户,签订银企融资协议275亿元,发放贷款115亿元。 三、大力推进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协调督促各金融机构根据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期限,充分满足其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方式,开展农机具、厂房、农产品、存货、订单、保单、仓单、现金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2018年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牲畜活体质押贷款,缓解养殖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截至2019年6月末,已有10个盟市的22家金融机构开办了该项业务,贷款余额7.7亿元。积极推动农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的抵押贷款工作,截至2019年6月末,贷款余额51.98亿元。 下一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在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背景下,重点落实党的十九大做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并加强窗口指导,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工具,有效引导金融机构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