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呼和浩特中心支行)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七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第一部分 工作情况概述 2009年,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照《条例》要求,紧紧围绕金融支持国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推进和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创新公开形式和载体,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阳光施政。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于年初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下一阶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部署。 二是举办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举办全区人民银行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对依申请公开工作进行了重点培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与发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讲解。 三是精心梳理,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信息。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以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为出发点,结合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对主动公开信息进一步梳理,突出了内蒙古人民银行系统的特色。 四是扩大成效,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延伸活动。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资本项目政务公开示范点延伸工作,通过开展金融外汇政策宣传、一对一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编印《政务公开手册》等形式,在全区涉外经济领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和工作成效。 五是规范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全区11个盟市中心支行、36个旗县支行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加大检查力度,加强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㈠机构与职责 公开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机构简介、机构领导、机构职责、内设机构等。 ㈡政策规定 公开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制定和发布的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情况指明相关文件的查询路径。 ㈢行政许可 公布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条件、程序等。 ㈣业务信息 公布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公开的有关金融管理和金融服务信息,如货币政策、金融市场、金融稳定、金融统计(含有关报告)、支付结算管理、货币发行、国库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等信息。 ㈤政务公开信息 公布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政务公开规定、政务公开报告等。 ㈥其他 公布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急管理信息、公告栏等其他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㈠电子显示屏 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政务公开信息。 ㈡电子触摸屏 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电子触摸屏,登载办理业务的条件、程序等。 ㈢新闻发布会、通气会 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新闻通气会制度》,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发布金融政策信息。2009年,召开了季度金融运行分析例会,通报地区金融运行情况,宣传当期金融宏观调控政策。 ㈣制作《政务公开手册》 为方便企业、银行和社会有关部门了解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最新法规,提高相关单位的办事效率,编印了《政务公开手册》。 ㈤开展金融宣传活动,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以及设立咨询台、接受媒体专访、编发金融专版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国家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 第三部分 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09年,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建立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金融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等金融信息不予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部分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09年,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没有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也没有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诉讼情况。 第五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 2009年,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尚未向申请人就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部分 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2010年,将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改进:一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持久性工作,做深做细。二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实用性。 第七部分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09年,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